[月月学党纪]如何准确把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类情形:一是工作失职失责,表现为工作中不履责或履责不到位,落实工作部署不力等不作为问题;二是违规履行职责,表现为工作中不遵守制度规范,违反工作流程和要求,不正确履行职责、超越职权范围履行职责等乱作为问题;三是工作作风不正,表现为对待工作庸懒散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缺乏斗争精神,以及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
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党的正常工作秩序,使工作制度规范无法落实,决策部署无法落地,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工作效果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党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以及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最终损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认定处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把握。
一是把握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违纪主体看,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从主观方面看,有的是故意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有的是过失或不明真相违纪,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实践中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从侵犯客体看,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侵害的是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从客观方面看,必须有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
二是把握违纪行为的关联规定。“违反规定”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前提,《条例》第十章多个条款明确以“违反相关规定”为前提,包括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违反考试录取工作有关规定等。另有部分条款虽未明确,但在相关工作领域也有专门的制度规定,比如《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实践中应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准确适用。
三是把握违纪行为的影响及后果。这是认定处理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基础。实践中,要注意不同行为起纪点不同,有的条款规定只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即可给予处分,有的条款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才给予党纪处分。对于虽然造成了损失或者后果,但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在认定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于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尽责中的失误错误,注重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四是把握违纪行为的责任区分。具体工作职责的履行往往需要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和审批环节,也就相应涉及领导责任的履行。《条例》第十章多处对有关行为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作出规定,必须准确理解把握,避免简单追究直接责任或者责任认定不清等问题。实践中,在对相关违纪行为认定处理时,首先要坚持“一案双查”,准确把握责任追究范围;其次要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厘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特别注意区分“职责范围内工作”“主管工作”“应管工作”和“参与决定的工作”等的不同;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准确、规范、恰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