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他们损害营商环境,被列为典型案例!
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检验行政效能和工作作风的标尺,干部作风是影响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党的二十大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一:某县住建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发8天后,该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回答企业人员咨询时,表示对该文件不知情,造成不良影响。该局对服务大厅窗口管理不严、作风不实。该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卓然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齐丽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二:大连槐荫区卫计局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不认真履职问题。该局在为某医疗门诊部办理执业许可审批过程中,执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到位,致使经办人多次往返,拖延了办证时间,造成不良影响。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大川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局医政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时任科长杜宏艳、医政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赵鹏(主持工作)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三:海口市秀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副科级干部蒋成钦帮助他人承揽政府采购项目并收受财物问题。2016年至2020年,蒋成钦利用负责政府项目采购等职务上的便利,将项目采购信息提前告知私营企业主黄某某,并通过推荐或让黄某某参与竞标方式,帮助黄某某承揽5个政府采购项目并从中收受财物,其行为违背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原则。2022年7月,蒋成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案例四:某县教育部门电教室科长符运礼违规提供项目参数帮助他人中标项目并收受财物问题。2017年至2018年,符运礼利用电教室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设备类实验设备及仪器项目、高考考场空调设施配置项目的便利,违规将项目参数提供给私营企业主方某某、陈某填写后作为项目招标条件,以此帮助两人竞得项目并从中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破坏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此外,符运礼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符运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典型案例五:大连西岗区营商局原副局长姜卫军、曲志红破坏政务服务环境问题。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姜卫军擅自决定安排社会人员唐某在西岗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开办企业帮办”窗口协助工作,纵容默许唐某利用工作便利为某印章刻制公司承揽业务。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曲志红接任后,在明知唐某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纵容唐某继续为该印章刻制公司承揽业务并获利。姜卫军、曲志红还存在收受该印章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礼金等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11月,姜卫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3年12月,曲志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典型案例六:四川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北固派出所所长陈贵春向企业摊派费用、索取钱财损害营商环境问题。2013年8月至2018年2月,陈贵春担任四川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北固派出所所长。其间,陈贵春多次利用带队开展检查、处理纠纷、维持秩序、办理暂住证等时机,向北固派出所辖区内的运输、投资、药业、电子、职教等领域的38家企业和单位以报销车辆维修、燃油、电脑维修耗材、宣传广告等方面的费用,并以赞助费、工作经费、劳务费等方式直接摊派,违规索取资金127万余元,有的企业被多次摊派,金额多的超过10万元。陈贵春对索取的这些资金,安排所内干警进行账外保管,形成“小金库”,用于支付北固派出所办公室维修、车辆运行、购置办公用品、生活费和干警补贴等开销。陈贵春向企业摊派费用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企业众多,性质极其恶劣,不仅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公信力,损害了营商环境。陈贵春还因存在其它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案例分析:以上六起典型案例,有的是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存在效能低下、作风不实问题;有的是在其位不谋其政,工作失职失责,监管责任缺位;有的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有的是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违规收受、索取企业财物。这些案例进一步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还存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损害了干部形象,破坏了营商环境。对上述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损害营商环境“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认真对照反思,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纪法条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廉政提醒: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主动担当作为,提升服务本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委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担当,增强责任意识,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