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把握违规吃喝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违规吃喝行为包括三种不同的违纪行为:“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一、公款吃喝和超标准公务接待
公款吃喝对应《条例》第113条,超标准公务接待对应《条例》第116条。这两种行为虽然都和吃喝有关,都是一方宴请另一方,都是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但性质有区别,公款吃喝规定的是不应由公款支付的活动,超标准公务接待规定的是在正常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问题。如果参加与工作不相干的活动,用公款支付费用,属于公款吃喝。
对于公款吃喝行为,组织者和参加者都是违纪;对于超标准公务接待规定行为,接待方和被接待方也都是违纪。无论是公款吃喝还是超标准公务接待,其中所用公款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都应退赔。其中公款吃喝的,参加人员应全部退赔,超标准公务接待的,退赔超标准部分。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对应《条例》第101条。在认定时,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违纪主体上把握,接受宴请的必须是执行公务的人,即党员干部或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从公务关系上把握,安排宴请的人与接受宴请的人所执行的公务有一定联系,不管这种联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例如一个县长或县委书记,县里任何人的宴请,都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三是从接受者和宴请者关系上把握。一般情况下,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均属于违纪。特殊情况下,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同时具备亲属、朋友等关系时,要坚持实质判断。既不能把正常的交往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混为一谈,也不能一概对接受具有亲属、朋友关系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不予认定,关键要把握宴请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个实质。
对该类行为产生的宴请费用,应当根据宴请费用的性质分别采取责令退赔、予以收缴等方式处理。对于“你请客我买单”行为,只要私营企业主在场,一般推定私营企业主是实际宴请人,以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对领导干部退休后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因退休后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适用《条例》第121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定性处理。
责任编辑:蒋君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