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规陋习专项整治】关于高额彩礼的返还及典型案例
案例一:婚姻存续时间短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给付被告彩礼24万元,后又给付彩礼4万元。2023年2月6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回礼15400元,陪嫁物品价值18800元。2023年4月11日,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自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结婚时间短,亦未生育子女等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且考虑双方实际情况,扣除被告回礼及陪嫁物品等费用,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72060元。
案例二:感情破裂,矛盾加剧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经过双方家人口头磋商婚约事宜后,二人按照习俗进行了订婚,订婚当日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280000元,被告家向原告返还彩礼40000元,实际给付被告彩礼240000元;另原告向被告给付黄金首饰、手机,同时为被告购买了化妆品、衣物等。2021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尚不满18周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前往外省打工,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22年7月20日返回吴忠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原告及家人前往被告娘家试图接回被告时,双方家长再次争吵,导致原、被告矛盾加剧,随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日常生活当中,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一直存在。对于最终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方要求接受彩礼方返还彩礼的,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综上,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及黄金首饰数额巨大,被告与原告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仅七个月左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举全家之力给付如此高额的彩礼及黄金首饰后,对于彩礼无法返还,势必会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被告应予适当返还。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对被告一名女性所带来的影响以及被告家给予被告的陪嫁物品较多,亦为原告购买了相应的衣物、首饰、手机等因素,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黄金首饰折价款的数额应酌定为160000元为宜。
高额彩礼往往带来新婚家庭经济压力倍增,夫妻感情不睦,因婚返贫等不良后果,故对于高额彩礼我们明确予以反对,倡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婚仪从简,婚宴从俭的新风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黄金首饰等折价款共计16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