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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警示教育(第三期) “媒婆”收取高额介绍费违反公序良俗被判定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4-07-18 来源: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抵制高额彩礼,倡树文明新风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即日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开设“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警示教育”专栏,引导群众从反面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育,自觉移风易俗。                
典型案例

近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取婚姻介绍费引起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定“媒婆”收取高额介绍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收取的费用予以适当返还。

李某与刘某通过同村村民认识,刘某提出外招女婿到山东,包能成功,便通过山东临沂的陈某为李某介绍对象,陈某前后陆续介绍2名当地女孩与李某认识,陈某、刘某借机向李某收取6万元介绍费。李某与介绍的对象相处数月后终止恋爱关系。后李某起诉要求刘某、陈某返还收取的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在中国传统习俗中,红娘、月老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是积德行善的善举,不应以此为名收取费用,刘某、陈某收取李某款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判定酌定刘某、陈某返还收取费用的70%,即4.2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某、陈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向李某索要财物6万元,数额较大,收取的费用与其参与为李某介绍对象的付出明显不成正比,刘某、陈某也未能证明收取的较高费用合理合法,且刘某陈述,因李某家庭条件困难,所以收费较高,更能说明刘某、陈某收费的行为与善良的风俗习惯相悖。考虑到刘某、陈某在介绍婚姻的过程中确有所付出,故一审法院判令二人对收取的款项酌情按70%的比例返还并无不当,二审遂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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