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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9 来源: 南阳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宛政办〔202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7日

南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建设大城市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提升全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做好调研准备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需提交证明的全部行政事项及法律法规依据,开展风险评估,并将实施方案、梳理和评估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作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对接省内外有关试点部门,学习借鉴各地工作经验,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录清单、工作流程、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等进行充分借鉴吸收,提高工作实效性。要及时举行相关业务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二)明确证明事项范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拟定本系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进行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适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按程序对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确定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全国、全省、我市及其他与我市有互认协议的地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四)规范工作流程

1.编制办事指南及格式文本。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2.确定书面告知及承诺的内容。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3.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交寄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方式方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核查实效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核查。2021年6月30日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县区之间、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查。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被请求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

(七)加强信用监管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统计和分析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5月15日前,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明确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

(二)制定清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5月31日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证明事项范围和适用对象,并报市司法局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

(三)建章立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21年6月30日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量化各类服务指南、承诺文书、工作流程等。

(四)社会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将在2021年7月15日前,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资料统一发布,并进行相关政策解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种文本通过所属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五)全面实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六)总结评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牵头单位,要建立由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评。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试点工作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协同有序推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定期开展督察和情况通报,对工作中行动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及时提出依法依纪问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部署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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