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实施方案》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优化政务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促进更多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和河南省层面设定的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河南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以来,有力推动了“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得到充分激发,为全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了有益经验。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为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全省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本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同时在河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如何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同时,全面梳理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河南省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共3项)》(见附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清单的调整更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三、方案提出的四种改革方式有哪些区别?
直接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改为备案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优化审批服务包括5种方式。一是落实下放审批权限规定,便利企业就近办理许可事项。二是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三是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五是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依法依规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如何加大河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在河南自贸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共69项)》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包括直接取消审批1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40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所在的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金水区,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洛阳市涧西区参照执行。
五、如何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重要内容。一要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要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要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