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南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做好南阳市政务与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查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窗口中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差三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由局予以一定的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按照《南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追究责任制度》实施追究责任。
二、信息公开追究责任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追究责任的范围: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追究责任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第三条 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追究责任: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3、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追究责任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考核相结合。行政过错追究责任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先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室签字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南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